見證人|你好生活—法在身邊

普及法律知識
弘揚法治精神
增強法律意識

見證人|你好生活—法在身邊

你好生活 法在身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的財產狀況也在不斷增長,同時在繼承問題上也發生了不同的爭議。在今天的《你好生活》節目中邀請到了遼寧承遠律師事務所的任獻輝律師一起聊聊《民法典》關于繼承都有哪些規定。
見證人|你好生活—法在身邊

遼寧承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任獻輝
01
遺產的范圍
對于遺產范圍,之前的繼承法采用的是列舉方式,而民法典采用的是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的模式。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改變,是由于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財產的形態不斷發展變化,通過立法對遺產進行列舉已不能夠涵蓋所有的財產狀態。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均可以作為遺產,在這里要強調一下財產的合法性,如果是被繼承人通過搶劫、盜竊、詐騙所得的財產,由于屬于贓款贓物,不具有合法性,自然不屬于遺產。遺產限定在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如果尚在世時的財產只能是個人財產,而不可能是遺產。
02
遺產范圍《民法典》采用了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的模式,反面排除都有哪些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依照法律規定不能繼承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自然資源利用權,如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捕撈權、養殖權;自然資源利用權的取得必須經過國家嚴格的審核才能獲得,只能由特定人享有,不能隨意轉讓,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是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以轉讓,也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三是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被繼承人對承租或借用的財產只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故此類財產不得繼承。
四是指定受益人的保險賠償金,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的保險已經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該財產權利并不屬于被繼承人享有,故該類保險理賠款不能作為遺產。
根據財產性質不能繼承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與被繼承人人身有關的專屬性債權,如尚未取得的贍養費、扶養費、殘疾生活費、補助金;
二是由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的死亡賠償金、撫恤金。對于上述兩項財產權利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實際取得,實踐中均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03
對于遺產,《民法典》規定了哪些繼承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按照該法律規定,繼承主要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被繼承人生前設立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被繼承人生前進行遺贈或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辦理。
04
怎樣設立遺囑?遺囑都有哪些形式?
《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主要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