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被征收,補償款歸誰

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被征收,補償款歸誰
房子作為不動產是一個家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離婚后雙方爭奪的重要財產。在實踐中,會出現這種情況,婚后父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但是登記在了一方的名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子被征收了,但是后來雙方離了婚,那么征收補償款應該歸誰呢?
出資|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被征收,補償款歸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第2款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說,婚后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但是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應當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按份贈與,屬于夫妻按份共有的財產。如果該房屋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對于征收補償款的分配,主要涉及到對房屋價值的補償,因為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因為房屋被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出資|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被征收,補償款歸誰

【 出資|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被征收,補償款歸誰】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么對于征收補償款中對于房屋價值的補償,那么夫妻按份進行分配。但是,房屋被征收,除了對房屋的價值補償之外,還包括因為房屋被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于這部分的補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要特別約定,雙方平均分配。
出資|婚后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被征收,補償款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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