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置業|歲末年終,講一個普通青島市民的買房故事!( 三 )


在大多數情況下 , 一方要求解除預約合同 , 法院均會支持 。
一審法院也判定雙方的認購協議解除 , 中海外青島向陳先生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

在一審敗訴后 , 中海外青島在上訴書中寫到:預約合同不僅具有磋商的效力 , 還具有最終的締約效力 , 即訂立預約合同的當事人不僅負有在將來一定時間為締結本約而進行善意磋商的義務 , 還應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 , 否則將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 中海外公司與陳先生訂立預約合同后 , 彼此之間便形成了信賴關系 , 并因此對將來締結本約產生合理的期待 , 這種信賴關系和合理期待依法應當保護 。 涉案房屋不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等影響辦理網簽備案手續的權利瑕疵 , 且涉案房屋已具備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條件 , 也就是說已經具備簽署本約合同的條件 , 亦具備交付條件 。 陳先生以商品房預售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比例過低為由 , 要求中海外公司修改已在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預售合同條款并不合理 。 況且 , 所有的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條款在陳先生簽署認購協議時 , 在售樓處已經做出公示 。 陳先生意圖通過惡意磋商拒不履行預約合同義務 , 主觀上存在故意阻礙合同目的實現的意圖 , 客觀上實施了惡意磋商行為 。 因此 , 導致本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因素均系陳先生違約行為導致 , 其應當承擔其違約責任 。 一審法院將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歸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 , 明顯是錯誤的事實判斷 。
不滿之情躍然紙上 。
但是法律不會這么情緒張揚 。
二審法院認為 , 現有的證據顯示 , 雙方一直未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逾期交房違約金等條款達成一致 , 中海外公司主張陳先生系惡意磋商 , 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 故而案涉的《京華海悅項目認購協議》系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解除 , 一審法院判決中海外青島向陳先生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無不當 。
客觀地說 , 中海外青島的主張雖然有其依據 , 但有失公允也是存在的 , 在京華海悅項目的另一名業主與中海外青島的逾期交房違約金訴爭中 , 法院最終支持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日利率為萬分之一 , 是購房合同條款中規定的10倍 。
對逾期交房違約金比例有異議的 , 不止陳先生一人 。

陳先生退房的真實原因 , 不便猜測 , 也不想猜測 。 往正經了說 , 法律已經給出了答案 , 往現實了說 , 我們每一個普通人身上都有他的影子 , 既要隨大流的安全感 , 又想要多掙點養家糊口錢 。 這是矛盾 , 也是煩惱 , 更是拉不直的一個問號 。
風雷激蕩的時代中 , 脫離了普通人的無助、傷感、憤懣或者惶恐 , 單押某一件事、某一段情景來快銷情緒 , 于事無補 , 也不公平 。
哪個普通人 , 沒被世俗的生活覆上了青苔呢 。
文/樓外樓
編輯: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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