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婚姻的“三類協議”,簽署需謹慎!

由于婚姻、家庭關系具有復雜性、多樣性,夫妻雙方之間的約定也同樣呈現這些特點,從形式上看,約定多以協議、合同等形式出現;從內容上看,約定多為對婚姻關系、夫妻財產歸屬、子女撫養、父母贍養等事項的具體處理和安排。在審判實踐中,會在衡量婚姻、合同、物權等內容的價值取向與立法精神,尊重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夫妻之間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財產|婚姻的“三類協議”,簽署需謹慎!

1關于房產的約定,要區分是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

案例

王某與林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0年3月登記結婚。2010年2月,林某購買了一套房產并支付首付款,與王某結婚后共同還貸,婚后獲得房產證,房產登記在林某個人名下。2015年,王某與林某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該房產歸王某個人所有。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林某離婚,并按照《夫妻財產協議》的約定,將房產判歸王某一人所有。林某稱該房產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夫妻財產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實質上是林某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給王某。因雙方并未辦理房產更名登記,故林某依法行使撤銷權,撤銷對林某的贈與,并請求法院判決房產歸其所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由其對王某進行補償。法院審理認為,《夫妻財產協議》是王某和林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過程中無欺詐、脅迫情形,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應當認定為有效,即使沒有辦理物權轉移登記,也不影響王某根據協議約定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最后判決王某與林某離婚,案涉房產歸王某一人所有。

【 財產|婚姻的“三類協議”,簽署需謹慎!】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模式,但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說不包括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純贈與另一方的情形。該情形在我國法律上也有規定,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2條中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痹趯嵺`中,應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的“贈與情形”做狹義解釋,即如何區分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和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關鍵看該是否將一方的個人財產約定為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就是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登記或公證之前,贈與一方享有任意撤銷權;如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本案中,房產首付款雖由林某支付,且房產登記在林某名下,但因與王某登記結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故房產并非屬于林某一方個人財產,不符合夫妻之間的財產贈與情形,應當適用夫妻之間財產約定的相關規定。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