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限應從行為結束之日起算 第二次起訴時間怎么算

裁判要旨

起訴期限應從行為結束之日起算 第二次起訴時間怎么算


針對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起訴期限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執行解釋》)規定的起訴期限為行政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二年,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則規定為一年 。當事人所訴行為發生及其知道該行為時均在《執行解釋》有效時,起訴則是在《適用解釋》施行后,涉及到新舊司法解釋如何銜接的問題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兼顧有利于行政相對人”是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原則,雖然理論上對于起訴期限是程序性內容還是實體性內容尚存在不同認識,但從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立場出發,本案應適用被訴行為發生時有效的《執行解釋》,即起訴期限為二年,一審裁定根據《適用解釋》確定起訴期限,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裁定予以糾正是正確的 。
案情回顧
起訴期限應從行為結束之日起算 第二次起訴時間怎么算


涪銀公司申請再審稱,1.涪銀公司廠區一部分是國有土地,一部分是集體土地,豐登安置區三期三區工程項目占用廠區,對國有土地部分有征收決定,對集體土地部分未作出征收決定,一審裁定認定其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依據的是國有土地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不清楚 。2.本案耽誤起訴期限不屬于涪銀公司自身原因,被耽誤時間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二審裁定認定從2015年9月18日起計算,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二審適用廢止的法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是枉法裁判 。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
最高法裁判
起訴期限應從行為結束之日起算 第二次起訴時間怎么算


本院認為,本案應圍繞涪銀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進行審查 。
針對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起訴期限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執行解釋》)規定的起訴期限為行政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二年,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則規定為一年 。涪銀公司所訴行為發生及其知道該行為時均在《執行解釋》有效時,起訴則是在《適用解釋》施行后,涉及到新舊司法解釋如何銜接的問題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兼顧有利于行政相對人”是處理此類問題的一般原則,雖然理論上對于起訴期限是程序性內容還是實體性內容尚存在不同認識,但從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立場出發,本案應適用被訴行為發生時有效的《執行解釋》,即起訴期限為二年,一審裁定根據《適用解釋》確定起訴期限,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裁定予以糾正是正確的 。
一、二審裁定均認為涪銀公司在2015年9月18日即已知道被訴行政行為的內容,依據為金鳳區豐登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領導小組于該日作出《關于田維民(明)反映拆遷補償問題答復意見書》,告知涪銀公司拆遷項目實施的依據,以及明確鎮政府對涪銀公司不存在先拆房屋,后談補償,再簽訂補償協議書的問題,也不存在斷水、斷路、斷訊、斷網的問題 。將該時間作為起訴期限起算點是否妥當,需要具體分析涪銀公司起訴的是何種行政行為 。涪銀公司主張從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間,金鳳區政府實施豐登安置區三期工程項目建設,對其采取了停水、斷路、分割廠基、揚塵污染等非法行為,致使其無法正常生產經營 。從涪銀公司的主張來看,其起訴的是一個持續發生的侵權行為,對于持續性行為,起訴期限應從行為結束之日起算 。一、二審法院未查證2015年9月18日之后是否存在涪銀公司所訴的侵權行政行為,就直接以該時間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點不妥 。本案的起訴期限宜從涪銀公司主張的集體土地補償協議簽訂日即2016年9月2日起算,依照《執行解釋》規定的2年的起訴期限,涪銀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二審裁定以涪銀公司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維持一審駁回起訴裁定錯誤,應予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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