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設備租賃合同書( 三 )


3.未經出租方同意 , 承租方不得在設備上隨意增加或減少部件 ,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設備進行抵押 , 否則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擔 。
第六條 甲方的基本責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產 , 滿足承租方施工要求 。服從承租方施工人員的施工安排 , 但有權拒絕承租方的違章指揮 。
2.負責配備設備操作 , 維護人員 , 負責設備的操作 , 日常維護保養和故障的處理 , 確保機械技術狀態完好 。
3.負責操作人員的工資及設備維修配件 。
4.與承租方共同辦理機械設備的租費簽認工作 。
第七條 乙方的基本職責
1.負責工作期間租賃機械和操作司機的安全 , 嚴禁違章指揮 , 如違章指揮造成機械化和人員的損傷 , 承租方承擔一切責任損失 。
2.免費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機的食宿 。承擔司機加班費及施工補助 。
3.負責租賃設備的進場簽認及每月租費的簽認工作 , 負責租費的及時支付 。
4.負責租賃期間設備保護及看守 , 確保挖掘機安全 。
5.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潤滑油 。因燃油不合格 , 司機有權不加油 , 造成的停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
6.租賃期間 , 如出租方購買零配件及材料 , 承租方應提供交通方便 , 所需資金在承租方掛支 , 在租費中抵扣 。
7.負責租賃機械進出場運費 , 負責運輸安全 , 承擔運輸費用及保險費 。
8.乙方對甲方進入施工現場的機手要進行安全培訓 。
第八條 押金
經雙方協商 , 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10萬 元 。承租方交納后辦理提貨手續 。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 , 扣除應付租賃物資缺損賠償金后 , 押金余額退還承租方 。
第九條 租賃機械的毀損和滅失
1.承租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承租方責任租賃機械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內)和滅失的風險 。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損失時雙方根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2.在租賃機械發生毀損和滅失時 , 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 , 出租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 , 由承租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一切費用 。
(1)將租賃機械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
(2)更換與租賃機械同等型號 , 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
(3)當租賃機械毀損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 , 承租方應按合同附件一之規定的損失賠償金額 , 賠償出租方 。
第十條 其它相關事宜
1.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300 小時 , 超出部分按 8 小時折合一天計算機械租金和機手加班費 。
2.油料提供:乙方負責提供在租賃期間內設備運行所需的符合運行標準的油料 , 否則造成的停機以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
3.設備維修:乙方應協助甲方機手作好設備的維修工作 , 所付的維修費用用以甲方機手簽字為準每月每臺維修費超過100元以上的部分由甲方承擔 , 99元以下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
4.設備保養:乙方每月因提供 2 天正常設備保養時間 , 超出正常保養時間造成的停工每月累計不超過 2 天(維修時累計 20 小時折合一天) , 若超出三天 , 則超出的天數不計租賃費(特殊原因除外 , 如機器配件缺少等) 。
5.設備租賃期間 , 乙方如需轉移工地施工 , 必須征得甲方得書面同意 , 并保證甲方設備在該協議結束后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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