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規范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 根據有關法律 , 制定《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 以下是知識庫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水路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全文 , 歡迎參考閱讀!
水路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44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 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水路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港務費、船舶停泊費);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 。
“規費的計征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
本決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 , 重新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1987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xx年12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運輸管理 , 維護運輸秩序 , 提高運輸效益 , 特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
第三條 水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 。
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 , 發生費用結算的旅客運輸(含旅游運輸 , 下同)和貨物運輸 。
非營業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或本身服務 , 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運輸 。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水路運輸事業 ,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水路運輸事業 。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管理業務的實際情況 , 設置航運管理機構 。
第五條 水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 , 實行地區、行業、部門多家經營的方針 。保護正當競爭 , 制止非法經營 。
第六條 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部發布的水路運輸規章 。
第七條 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準許 ,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運輸 。
第二章 營運管理
第八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以及水路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 , 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社會運力運量綜合平衡情況審查批準 。審批辦法由交通部規定 。
對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影響較大的非營業性船舶運輸的審批辦法 , 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
第九條 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二)有較穩定的客源或貨源;
(三)經營旅客運輸的 , 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港(站)點 , 并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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