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二 )


三、企業間借貸的合法途徑
作者認為 , 在現行的司法實踐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情況下 , 企業間的借貸可以選擇委托貸款的方式 。委托貸款 , 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 , 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 。
篇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國立法對于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定的 , 但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間借貸糾紛的處理方式卻不一致 。企業間的借款行為比較常見,并發揮著較為重要的融資功能 。完全否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利于企業的融資和發展,也不利于部分企業資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 。有條件的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業間借款的法律規則,既有其現實意義,也有其理論價值 。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私法的調整范圍
企業的自主經營權是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依法享有的權利 , 包括經營方式選擇權、生產經營決策權、資金支配使用權等內容 。由于資金是企業經營發展最重要的要素 , 因此資金支配使用權對于企業來說非常重要的 。企業間借貸行為是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的必然行為 , 是其經營權的充分體現 , 是企業處分自由資金的意思表示 , 為私法上的權利行使問題 , 屬于私法的調整范圍 , 國家公權力不應過多干預 。
二、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合同法未對借款合同的雙方主體資格進行限制 ,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認可 。企業作為具有獨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商事主體 , 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 , 自由地決定將企業自由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 , 并可以與另一方協商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只要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 就應該認定為有效合同 。企業間借款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 賦予其相應的法律效力是尊重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
三、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則 。
公平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公平原則強調 , 在市場經濟中以市場交易原則作為行為準則 , 公平合理地對待所有市場主體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推進 , 為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 就應當逐步消除對企業間借款與正規金融活動的差別對待 , 并賦予企業間借款與自然人間借貸相同的法律效力 。效率意味著市場主體運行合法高效 , 交易成本降低 , 社會財富總量增加 。企業間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間按照雙方約定轉讓閑置資金的行為 , 是資產信用原則的體現 , 如果法律可以為其設置良好的交易規則 , 則可以有效地提高資金的利用率 , 減少借貸雙方的交易費用 , 加快交易速度 , 促進市場有序競爭 。
因此 , 企業間借款合同與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無不同 , 根據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原則 , 企業間基于自己真實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 , 在不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 , 應該認定為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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