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 )


篇三: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及處理
一、企業間借款的表現形式
企業間借款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款關系 , 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 。有的還設定了擔保條款 , 并有擔保企業參與簽訂協議 。企業之間借款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 , 其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
1.以聯營合同形式借款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 這是聯營合同的本質特征 。但有的企業法人之間聯營合同 , 雖約定共同經營某項目 , 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 , 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 , 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無論經營的項目盈利或虧損 , 投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 , 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 。這種出資人不承擔虧損的保底聯營合同 , 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認定為借款關系 。
2.以投資形式借款 。公司法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注入資金或實物 , 成為被投資者的股東 , 并以投入的資金或實物對被投資的企
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 。但有的投資 , 投資者并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對被投資的企業承擔經營風險 , 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 且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按股權處理 , 只按債權處理 , 無論被投資項目盈利或虧損 , 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潤 。這種情況下 , 投資人所投入的資金就不是股權 , 而是債權了 , 這種投資關系 , 應認定為借款關系 。
3.以融資租賃形式借款 。融資租賃是指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賃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據承租人對供貨人或出賣人的選擇 , 從出賣人那里購買租賃物 , 提供給承租人使用 , 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只有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并付清租金之后 , 才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 , 其出資向借款人購買租賃物后 , 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 , 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并讓給承租人 , 承租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 。這種形式上的租賃關系 , 其實質上是借款關系 。
4.以委托理財形式的借款 。委托理財 , 通常是指委托人將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委托他人管理、處分以獲取收益 , 受托人獲取報酬的行為 。另外 , 委托理財關系還包括信托 , 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信托資產 。一些沒有經過法律許可的有限公司 , 作為受托人以各種方式吸引投資者投資于證券、信托、基金等理財產品 ,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 委托人將資產交由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 , 受托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托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 , 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托人所有的 , 屬于“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款關系”之情形 , 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 。
5.買賣賒欠形式的借款 。企業間在進行商業交易時 , 在買方暫時缺乏可用資金 , 而賣方又確信其資信可靠的情況下 , 就會自發產生賒銷商品、延期付款的商業信用行為 。在實際交易過程中 , 則是采取賣方收回價格優惠承諾或買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處理 。這種商業活動解決了商品交易中資金短缺的困難 , 從形式上看 , 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種變通 , 但從實質上看 , 它是一種金融活動 , 是賣方為買方提供了一筆購買貨物的資金 , 其實質仍是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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