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四 )


6.空買空賣形式的借款 ??召I空賣指的是買方不支付貸款 , 賣方不交付貨物 , 雙方只就之間的差價結算盈虧 。其表現形式是買賣合同當事人雙方 , “買方”向對方“預付貨款”后 , 到了一定的期限 , 又向對方收回“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 , 雙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買賣”的貨物 , 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買賣”的貨物 。雙方進行的實際上是一種借款行為 。
【淺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7.存單表現形式的借款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 , 在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 , 或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 , 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 , 出資人從用資人或從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的行為中發生的存單糾紛案件 , 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款糾紛案件 。
二、企業之間借款關系的法律效力
貨幣借款是一種金融業務 , 只能由國家指定的各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經批準的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專營 。由此可見 , 企業間相互借款 , 在一般情況下 , 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但實踐中 , 可不按無效處理的有以下幾種:一是有上下級關系的企業及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款 。例如 , 集團總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借款 , 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間的借款 。二是有聯營、協作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款 。例如 , 一方企業向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業借款 。三是依照合同協議有扶持與被扶持關系的大中型企業對小型企業之間的借款 。上述幾種借款 , 應以幫助對方緩解資金困難為目的 , 出借資金的一方 , 也不應向對方收取高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利息 , 并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
另外 , 還有幾種由非金融機構參與的借款行為一直被認為是有效的:一是小額貸款組織企業的貸款行為 。二是典當行 。三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 , 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 , 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 , 應予支持 ??梢?nbsp;, 以上幾種企業間的特殊借款是被認可的 , 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
三、企業之間借款糾紛案件的處理
1.關于本金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 , 名為聯營實為借款 , 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 , 應當確定合同無效 。除本金可以返還外 , 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 , 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 , 屬無效合同 。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 , 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 , 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 , 除應按照有關規定判決外 , 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 , 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 , 應當收繳 , 該利息按借款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 。
2.關于利息 。盡管以上司法解釋中的有關非法借款約定利息的處理以及處罰辦法在實際當中已不適用了 ,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 , 對于企業借款合同一般僅是保護本金部分的債權 , 而對于利息債權仍不予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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