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淺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篇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 , 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逗贤ā窙]有對借貸雙方的主體作出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 , 公民個人間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 , 但是企業間借款合同一直被作為無效合同來認定 。
企業間借款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的法律依據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給四川省人民法院的《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 。該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 , 屬無效合同” 。而這里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 , 系指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 ?!顿J款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  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 , 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 , 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但是 , 由于《貸款通則》的發布者是中國人民銀行 , 其在法律性質上屬于部門規章 , 而不是行政法規 。因此 ,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 司法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是因其貸款主體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部門規章的規定 。
那么《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規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無效:
(一)具備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 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 ,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比邕m用上述第五十二條第
(六)款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 , 必須是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被直接適用的依據 , 即《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于行政規章 , 而不屬于行政法規 。
綜上所述 , 作者認為 , 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不能推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而作為實踐中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的直接依據《貸款通則》在性質上屬于部門規章 , 建議在立法上對此作出調整 。
二、企業間借款合同的訴訟風險
盡管在法律界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爭議 , 但是目前的司法審判實踐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 。因此 , 如果企業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依據雙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訴訟 , 則比較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 , 在訴訟過程中存在特定的訴訟風險 。
從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 , 一般在這類訴訟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護外 , 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同時 , 在訴訟中亦存在因合同違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 , 即法院可能會發出制裁決定以收繳借款合同中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及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之日期間內的利息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