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 三 )


第十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
八、特別約定
第十四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類勞動用工規章制度己送達乙方一份,乙方對該規章制度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遵守執行,在乙方簽字確認后,該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九、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勞動合同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愿簽訂后,雙方均應本著誠
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執行 。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
第十七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難以確定的,則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單位賠償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
1、若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甲方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通過隱瞞自己的真實信息或偽造、提供假信息等欺詐方式致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嚴重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的;
(7)乙方不能勝任本合同規定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無法進行合同規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因甲方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10)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4)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第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即生效,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保存一份 。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主要負責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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