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房東動遷,租客能否獲得補償?

商品房|房東動遷,租客能否獲得補償?


由于城市建設與舊城區的改造 , 正在出租的房屋存在被政府征收的情況 , 政府會因此向被征收人支付一筆補償款 。 房屋的出租人(即“房東” , 下同)認為 , 房屋征收補償款都是自己的 , 與承租人(即“租客” , 下同)無關;租客認為 , 征收導致自己無法使用房屋甚至產生損失 , 征收補償款也應當有自己的一份 。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的局面 , 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究 。
誰可以獲得補償?
首先 , 我們必須明確獲得補償的“門檻” , 即租賃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租客才可能獲得補償 。 從租賃用途上說 , 租賃房屋用于居住生活通常不會產生前期投入 , 房屋征收一般不予補償 , 但是租賃房屋用于開辦工廠、經營商店等生產經營活動 , 前期必然會投入人力、物力成本 , 一旦在租賃期限內房屋被征收 , 生產經營的投入就會損失殆盡 , 涉經營類的租客就會實際產生停產停業、裝飾裝修及搬遷安置等方面的損失 , 這就成為獲得補償的主要依據和現實需要 。
獲得補償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不同的案件情況都不一樣 , 房東和租客的合同約定、租客的使用方式、征收的時間都不一樣 , 所以租客能否取得補償 , 還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 以下列舉幾項以供參考 。
租房期間是否發生了征收?房東應該保證房屋在租期內能夠正常使用 , 一旦征收 , 房屋就無法使用 。 房東與租客應當根據征收作出的時間點與租賃期限的關系確定雙方的損失分擔:(1)如征收發生在租賃期限內 , 房屋確實無法使用 , 租客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 那么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等損失就應當酌情考慮;即便征收發生在租賃期限內 , 但承租人經出租人催告后 , 直到租期屆滿 , 仍未交還房屋的 , 因合同目的其實已經實現 , 承租人一般不能再取得征收補償利益 。 (2)如征收發生在租賃關系開始之前 , 租客明知或者應當知曉房屋即將被征收仍然堅持租賃經營 , 其對即將產生的損失有明確預期 , 租客在房屋拆除時又想要主張補償 , 此時則難以被認為是善意 。 (3)如征收發生在租賃期限屆滿后 , 因合同目的其實已經實現 , 租客一般不能獲得征收補償利益 。 如果租客以要求補償損失為由拒不搬離 , 相關房屋占有使用費還需要按標準支付 。
承租人是否進行過改、擴建?承租人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常常會對房屋進行改、擴建 , 房屋被征收后也可能轉化為相應的征收補償利益 , 此時要注意識別合同中對于改、擴建有無約定 , 有無辦理合法的改、擴建手續 , 遇征收后改、擴建的部分是否獲得了補償 。 如實際改、擴建中 , 占用了他人部位 , 那將涉及其他的法律關系 , 則另行處理 。
租賃雙方事先有無約定?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常常會約定“動遷條款” , 但相關條款的語焉不詳對我們探知租賃雙方的真實意圖帶來一定的困難 。 比如“如遇動遷 , 雙方合同自動終止”的條款 , 約定的是合同終止的情形 , 即動遷對合同履行的影響 。 再比如“如遇動遷 , 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的條款 , 通常被房東作為不需補償的抗辯理由 , 雙方容易產生爭議的是“責任”二字 , 從文義上看 , 指的是租賃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 , 但從中難以推知房東與租客就動遷補償款分割有過約定 。 諸如此類的“動遷條款”約定不明常常會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 。
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 房屋征收部門對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的補償一般包括:房屋價值補償、停產停業補償、裝潢補償以及搬遷安置補償等項目 。 由此可知 , 征收補償的不同款項 , 對應的是不同類別的損失 , 應當根據其補償的性質和目的對承租人的損失進行合理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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