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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