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電子數據 如何判案有方


面對電子數據 如何判案有方



2018年12月6日 , 廣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掛牌成立后的第一起案件 。
民事訴訟中的電子數據證據相關規定:
2012年
修訂民事訴訟法 , 明確電子數據為一種獨立證據類型
2015年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對電子數據的定義和范圍作出了規定
2015年
2004年8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的電子簽名法 , 規定數據電文的認證和使用等
2018年9月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審查作出指引和規定
互聯網時代 , 大量交易、交往只在網上留痕 , 由此產生的“電子數據” , 對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原件”“文書”等證據概念產生了沖擊 。 近年來涉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案件增長迅速 。
網絡電子數據在案件審理中如何被采信?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嘗試勾畫一條電子數據舉證認證的實操“路線圖” 。
電子數據證據真假難辨 , 認證如何進行
廣州的楊先生決定拿出7萬元 , 購買廣東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05%的股權 。 誰料 , 合同簽了 , 錢也付了 , 對方卻耍起了賴!
前陣子 , 這樣一起糾紛擺到了廣州市南沙區法院法官的案頭 。 案情并不復雜 , 可楊先生買股權的錢 , 用了微信和支付寶轉賬 。 這要是以前 , 面對原告楊先生提交的支付轉賬截圖 , 主審法官肯定會左右為難 , 因為截圖可以通過手機軟件篡改甚至偽造 , 這是電子數據的天然軟肋 。
從公開的裁判文書中來看 , 類似案件在各地法院并不少見 。 以廣州南沙區為例 , 涉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案件增長迅速 , 2017年案件數量比2016年增長130% , 涉案金額達6803萬元 。
在多數人的印象中 , 倘若有人賴賬不還 , 最直接的辦法 , 就是當庭拿出他親筆簽名的借條 , 白紙黑字 , 縱使造假也逃不過專業鑒定者的火眼金睛 。 不過 , 隨著社會發展 , 這種場景越來越少了 。 “如今更多商事主體為追求效率、降低成本 , 直接在網上達成了協議 。 微信、QQ、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越來越成為認定案件關鍵事實的主要證據 , 在部分案件中 , 甚至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 ”南沙區法院副院長李勝介紹 。
對此 , 在民事訴訟方面 , 2012年 , 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確定電子數據作為獨立證據形式的法定地位 。 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 明確了電子數據的概念和范圍 。 2018年9月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 , 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審查作出指引和規定 。 廣州市南沙區法院也在2018年7月探索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
在前述案件中 , 根據《規程》和相關規定 , 法官讓原告楊先生提交了微信錢包里的交易記錄 , 確定了轉賬接收對象的微信號;再當場通過微信搜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鋒某的手機號 , 搜索出的微信號和頭像也完全吻合 , 而且該號碼也是鋒某留在股權轉讓合同上的號碼 。 幾相印證 , 基本認定了楊先生所述為真 , 其要求退回投資款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的訴求 , 理應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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