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執行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執行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 , 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 , 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 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 。一般最長為37天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 , 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 , 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 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 ,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 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 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第九十三條 ,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 , 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 , 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 , 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 ,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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