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要離婚男方不同意 女方想離婚,男方不愿意能離婚嗎

【簡要案情】于軒與孫志浩系大學同學,兩人在大學期間建立戀愛關系,大學畢業后,兩人同在一座城市工作 。2018年兩人結婚并育有一女,于軒第一份工作是在一家大型國企,后跳槽至一家名牌汽車4S店,從事汽車銷售業務 。孫志浩則一直在一家私營建筑公司,從事預算工作 。于軒長相靚麗,業績不斷攀升,很快便成了這家4S店的銷售明星,期間,于軒與自已的客戶,某私企老板劉某相識,兩人關系很快便熱絡起來,劉某對于軒更是有求必應,久而久之,于軒對掙錢不多的老公孫志浩產生了不應有的想法,兩人在一起時,為日常生活開支及孩子花銷、父母贍養等問題,時常爭吵 。在劉某的強大經濟勢力及攻勢下,于軒出軌于劉某,加之兩人的不斷爭吵,2020年,于軒向孫志浩提出離婚的想法,而孫志浩顧及兩人的感情及孩子尚小等原因,堅決不同意離婚 。于軒問:法院什么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我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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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會的最小細胞,是兩性之間最親密的關系之一,婚姻家庭的穩定關乎社會穩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同時,對婚姻采國家保護原則,國家從法的層面保護婚姻家庭,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倡導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對無效婚姻情形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等方面,體現著婚姻的國家保護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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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法典》畢竟是民事法律規范,對婚姻家庭的保護力度較弱,如當前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婚外情、出軌等問題,從《民法典》的角度來看,不能作為無過錯方離婚的法定理由,從公法的角度,也難以對這樣的行為有效規制,如人們呼聲較高的通奸入刑等,從理論及法的應有作用來看,都難以實現 。
婚姻的應有狀態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男女兩性良好感情的融合,婚姻法反對草率離婚,但當婚姻雙方感情不再時,也不能強行捆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仍是現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結合案例,具體來說:
離婚的方式一、協議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即可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只對夫妻雙方的離婚申請作形式審查,不對感情是否破裂作實質審查 。充分尊重了婚姻法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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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協議離婚不是訴訟離婚的前置程度,當事人可以不經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法院判決的方式實現離婚的目的 。
訴訟離婚的積極條件:
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02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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