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二 )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
第十五條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 。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
第十六條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辦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滿,養犬人未將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門注銷《養犬登記證》 。
第十八條《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 。
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 。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獸醫主管、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種、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
第二十條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用 。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
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
第三章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 。
第二十二條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五)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六)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
第二十三條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
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 。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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