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上海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第五條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 。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 。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 。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處罰 。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六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 。
第九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
第二章養犬登記
第十條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 。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并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 。
犬只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 。
第十一條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 。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
本市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
第十二條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
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
第十三條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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