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五 )


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 。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 。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亂扔犬只尸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每銷售一條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處五百元罰款 。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犬只擾民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第五十五條飼養犬只影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五十六條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 。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化地區,是指《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鎮 。
第五十八條烈性犬只的目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獸醫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五十九條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
第六十條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為犬只辦理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 。
【上海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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