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成都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三 )


第二十九條 養犬人的姓名、住址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曰內到飼養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
養犬人遺失《養犬登記證》或犬只標識牌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
第三十條 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養犬人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不得再次養犬 。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只且無法自行安置的,應將犬只送交犬只收容處置場所,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
第三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每年繳納犬只管理服務費 。犬只管理服務費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對犬只拴養或者圈養,妥善管理犬只 。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養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
第三十三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
(二)為犬只佩戴標識牌;
(三)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
(四)對犬只糞便即時清除;
(五)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
第三十四條 下列區域禁止攜犬只進入:
(一)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幼兒園;
(二)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
(三)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區、候車室、候機室、商場;
(五)其他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的公共場所 。
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依法對犬只實施免疫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并對所查獲犬只實施強制免疫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及時將被傷害人送診或不先行墊付醫療費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以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及時報告疫情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注銷《養犬登記證》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違法從事犬只交易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并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養犬登記證》,15日內逾期未辦理的,強制收容犬只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只;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強制收容犬只;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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