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養犬管理條例?天津養犬管理規定2020

天津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犬類飼養、買賣以及其他經營、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養犬人自律、有關部門嚴格管理、社會公共監督的原則 。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登記、查處違規養犬行為;畜牧、衛生、工商、市容環衛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實施 。
第六條 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和外環線以外的城市建成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地區,外環線以外的農村為養犬一般管理地區 。
外環線以內尚未實行城市化管理的農村養犬,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區管理 。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一般管理區的特定區域可以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
第七條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能飼養一只小型觀賞犬;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
小型觀賞犬的品種與體高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部門確定并公布 。
第八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暫住證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戶居住條件 。
第九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存放單位、重要倉儲單位、動物表演單位以及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
(二)有遠離居民區的飼養場地,有專人負責馴養管理,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三)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飼養、管理設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
單位和個人養犬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其中部隊、公安、科研、醫療衛生、動物表演、重要倉儲單位養犬,以及境外來津人員養犬的,到市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 。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公安機關開具的憑據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市畜牧部門制發的犬類免疫證(已取得犬類免疫證的除外),并憑證到公安機關,領取養犬登記證 。

天津養犬管理條例?天津養犬管理規定2020


第十二條 已辦理養犬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度應當攜犬到畜牧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本年度犬類免疫證,并憑注射證明、本年度犬類免疫證辦理養犬注冊 。
第十三條 所養犬死亡、丟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所養全死亡、丟失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
所養犬買賣、贈與他人或者隨單位、個人遷移的,應當自受讓、受贈或者遷移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禁止重點管理區所養犬到一般管理區登記 。一般管理區所養犬遷移到重點管理區的,應當重新辦理養犬登記 。
第十四條 養犬應當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 。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第一年度每只犬繳納一千元;以后每年度繳納五百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重點管理區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進行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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