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飼養犬只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的養犬管理工作,保證犬只管理必要的人員和經費,配備相應的犬只管理設施設備 。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允許飼養小型犬,限制飼養中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
飼養導盲犬、扶助犬、工作犬除外 。
第五條 飼養犬只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獨戶居住的場所,每戶限養二只以內犬只;
(二)應當征求居住場所樓上、樓下和左右鄰居的意見;
(三)接受免疫接種(犬齡超過90日的犬只進行第一次接種,以后每滿一年再次接種 。);
(四)犬只免疫接種后,養犬人攜犬到公安機關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五)到公安機關申領《養犬許可證》,領取飼養牌,以后每滿一年進行年檢;
(六)將飼養犬只情況向所在社區、物業企業通報 。
第六條 攜帶犬只外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長度不得超過2米(中型犬為1.5米)的繩索;
(三)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犬只,并主動避讓他人;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攜帶中型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犬只;
(五)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時,征得駕駛員的同意,為中型犬戴嘴套,并將犬只懷抱或者裝入犬籠、犬袋;
(六)即時清理犬只的糞便和嘔吐物;
(七)即時制止犬只攻擊、傷害他人 。
第七條 養犬人應當愛護犬只,約束犬只的嬉戲、打鬧、犬吠等擾民行為 。
禁止在獨戶居所以外的場所飼養、存放犬只 。
第八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喂食犬只,禁止犬只在公共水域內游泳 。
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客運汽車(船)、火車等軌道車輛 。
第九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下列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學校、幼兒園等教育場所;
(三)醫院、診所等醫療場所;
(四)商場、飯店、賓館、歌廳等商業經營場所;
(五)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等公眾文體活動場所;
(六)養老機構等特殊群體活動場所;
(七)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
(八)候車(船、機)室 。
第十條 早六點至晚八點期間,禁止攜帶中型犬在人民廣場、世紀廣場、吉林火車站東廣場及西廣場、松花江兩岸的清水綠帶、北山公園、龍潭山公園、玄天嶺公園、兒童公園、江北公園等人員密集的開放式公共場所活動 。
第十一條 犬只驚嚇、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支付狂犬病疫苗接種費和醫藥費,給予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精神撫慰賠償 。精神撫慰賠償的具體額度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請基層調解組織予以調解,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養犬人還應當在24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到動物疫病防控機構進行狂犬病檢測 。
第十二條 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養犬人必須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報告動物疫病防控機構,由動物疫病防控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的權力 。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養犬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養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公安機關應當設立養犬管理的投訴、舉報電話,受理公眾的投訴、舉報 。
市公安機關在接到犬只傷人的舉報、投訴后,應當按照《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的規定及時派出警力處理 。對其他投訴、舉報,應當在2日內處理,或協調其他部門在2日內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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