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有飼養大型犬或者烈性犬的,應當立即派出警力捕捉或者捕殺 。

第十五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養犬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及嘔吐物的行為,管理清掃保潔機構及時清掃保潔 。
市城市管理部門在接到飼養犬只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處理 。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引導和教育市民文明養犬 。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城市建成區設立一至二個犬只交易的場所 。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遺棄、流浪等犬只的收容場所 。
第十七條 犬只死亡的,在動物疫病防控機構指導和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
禁止自行掩埋、丟棄和非法買賣、贈與、運輸、加工等私自處理死亡犬只的行為 。
第十八條 犬只經營、運輸和飼養犬只的相關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養犬管理機構、動物疫病防控機構以及城市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捕捉、捕殺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每犬2000元的罰款 。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飼養3只以上犬只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內處理有關犬只;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每犬200元的罰款 。
(三)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或者免疫有效期限屆滿未重新進行免疫接種的,予以警告,限期5日內進行免疫接種;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1000元的罰款 。
(四)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未辦理養犬登記、年檢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每犬1000元的罰款 。
(五)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關于養犬義務和攜帶犬只外出等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養犬人處以200元的罰款;未履行看管義務,致使犬只造成交通事故的,養犬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犬只驚嚇或者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未立即將被驚嚇人或者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未支付醫藥費等相關賠償費用,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已經按照規定登記、年檢的,醫藥費額度500元(含本數)以下的,對養犬人處以2000元的罰款;醫藥費額度5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對養犬人處以醫藥費金額5倍的罰款;犬只屬于可以飼養但未按照規定登記、年檢、免疫的,對養犬人處以醫藥費金額6倍罰款;犬只屬于禁止飼養的,對養犬人處以醫藥費金額10倍罰款 。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將傷人犬只送檢的,予以警告,限期2日內將犬只送檢;逾期未改正的,收容有關犬只,對養犬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
(八)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行掩埋、丟棄和非法買賣、贈與、運輸、加工死亡犬只的,予以警告,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自行掩埋、丟棄的處以每犬500元的罰款,對非法買賣、贈與、運輸、加工死亡犬只的處以每犬3000元的罰款 。
【吉林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吉林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的,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阻撓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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