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二 )


(一)根據犬類主管部門的通告或書面通知,按期攜帶牌證和犬只到指定地點接受驗審、免疫 接種;
(二)在準養犬頸部系掛由犬類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觀賞犬在允許出戶時間內,必須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 。大型犬必須圈(栓)養 ,不得出戶;
(四)不得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 育場館、游樂場、車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


(五)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車除外);
(六)允許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19時至次日7時 。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 立即予以清除;
(七)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殺、死亡、失蹤的,應當向犬類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
第十二條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并報犬類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 。
開辦犬類診療所的,應當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報犬類主管部 門備案 。
第十三條 銷售的犬只,必須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檢疫、免疫證明 。
從外地引進的犬只,須有當地有效的檢疫、免疫證明,方可銷售 。
第十四條 重點限養區內不得設置犬類養殖場 。
一般限養區內經批準開辦的犬類養殖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
(二)與居民居住點距離在500米以上;
(三)場舍結構牢固,外墻高度在3米以上;
(四)具備沖洗、消毒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配備一定數量的、具有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的獸醫人員 。
第十五條 開辦犬類診療所,必須遠離公共場所和居民聚居區,擁有一定的場地,具有獸醫 師以上職稱并有從業許可證的獸醫人員和必要的診療設施 。
第十六條 犬只傷人或致人患病的,養犬人應當將被傷者送至衛生防疫部門診治,依法負擔 全部醫療費用和賠償損失,并由犬類主管部門捕殺或沒收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對 養犬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沒收或者捕殺犬只,對單位養犬的,處以 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對個人養犬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犬類主管部門暫扣犬只,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吊銷《養犬許可證》;
(一)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違反規定攜犬出戶的;
(三)養犬侵擾他人正常生活經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冊驗審,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七)重點限養區內,養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 。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診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農業部門依 法處理 。
第二十條 拒絕、阻撓犬類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 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一條 對遺棄、走失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市犬類主管部門統一處理 。
第二十二條 犬類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 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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