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張家界市養犬管理規定( 三 )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其犬只由公安機關依據《湖南省狂犬病防治辦法》組織捕殺 。
第二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
第二十六條 從事犬只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實行執法責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積極履行管理職責,文明執法 。
第二十七條 從事犬只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養犬者不予辦理養犬審批手續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不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
第二十八條 從事犬類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服從畜牧獸醫、工商等部門的管理,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養犬只的養犬者應當在2007年10月1日前依據本規定補辦養犬審批手續 。
【張家界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張家界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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