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張家界市養犬管理規定

張家界市城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湖南省狂犬病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范圍內犬只(軍犬、警犬除外)的飼養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本市市區(鄉鎮除外)、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
第三條 城市養犬管理實行規范飼養、強制免疫、嚴格管理的原則 。
第四條 城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衛生、城管、工商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并按下列分工各負其責:
(一)公安部門是城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養犬的審批與違章養犬的處理,捕殺狂犬、野犬 。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免疫注射、發放免疫證明和犬類狂犬病疫情監測工作;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實施具體工作 。
(三)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供應、接種、病人的診治及人類狂犬病防治知識宣傳和疫情監測工作 。
(四)城管、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養犬管理工作 。
已實施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由城管部門行使犬類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無證售犬、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
(五)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的宣傳教育工作 。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城市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居(村)民中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村)民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組織監督實施 。居(村)民應當遵守公約 。
第七條 城市區域內的機關、醫院(動物醫院除外,下同)的辦公服務區、學校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單位的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
第八條 城市區域內的各機關、景區景點、車站、機場、市場、商店、飯店、賓館、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休閑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禁止遛犬 。
第九條 禁止在城區內設辦犬只養殖場(動物園除外) 。
禁止在居民住宅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具體品種和體高、體重標準由公安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科研實驗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飼養的導盲犬等特種用犬,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
第十條 養犬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養犬區域以外 。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前款(二)、(三)項的情況出具證明 。
第十一條 養犬者每戶限養一只犬 。
養犬者申請養犬,應攜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資料:
(一)如實填寫的養犬申請表;
(二)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
(三)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有效《家犬免疫證》;
(四)養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犬只相片 。
公安派出所應在收到養犬者提交的資料十日內將資料核實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在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批準養犬,發給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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