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養犬管理規定( 二 )


市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備資質動物診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
第十三條 養犬實行登記制度 。
養犬人應當持身份證明、住所證明、犬只免疫證明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材料,攜犬只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養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
養犬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
養犬人姓名、住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登記的犬只轉讓、失蹤或死亡的,養犬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

宜昌養犬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根據免疫有效期對犬只續種預防狂犬病疫苗,并攜犬只和續種免疫證明到養犬登記機構延續有效期 。
養犬登記具體辦法由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推進建立養犬智慧管理信息系統,與城市管理執法、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實行免疫、登記、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便捷的管理和服務 。
推廣使用電子犬牌,實現養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
第十六條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變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以及免疫證明 。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犬只 。
第十八條 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犬只外出時為犬只掛犬牌,束犬鏈(繩),長度不超過1.5米,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他人;
(二)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或者懷抱;
(三)不得攜犬只進入單位辦公場所、政務便民服務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餐飲場所及候車(機、船)室、商場、超市、賓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
(四)不得攜犬只乘坐公共汽車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五)即時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
(六)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驅使、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
殘障人員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限制 。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攜犬只進入 。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設置犬只臨時寄放場所或者設施 。
第二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本居住區管理公約或規約,劃定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配備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標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
第二十一條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二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將犬尸送交市畜牧獸醫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丟棄 。
第二十三條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或者撥打110報警,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
第四章 犬只經營與收容
第二十四條 從事犬類養殖、交易、診療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