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養犬管理條例

鄂州養犬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類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扶助犬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容、移送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犬只和野犬,捕殺狂犬、野犬等,管理犬類留檢場所,指導養犬信息登記,依法查處違法養犬等行為 。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和防疫,依法實施犬只診療許可,查處未按規定對疫犬、死亡犬只等進行無害化處理等行為 。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售犬等行為 。
衛生和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監督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在其管理的公園、廣場內劃定犬只活動區域或限定犬只活動區域和時間 。
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并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 。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村)負責組織召集居(村)民會議,就本轄區有關文明養犬、維護清潔衛生、遛犬區域等事項制定養犬自律公約,并組織實施 。
第五條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送、捕殺、無害化處理等相關服務以及犬類留檢場所的建設、運營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市、區(開發區)、街道辦事處及各相關部門(機構)財政預算 。
【鄂州養犬管理條例】第六條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宣傳教育,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衛生防疫和養犬知識等宣傳工作 。
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寵物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公益性宣傳培訓活動,積極參與養犬活動的監督管理 。
第七條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八條 養犬區域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一般管理區 。
(一)禁養區內禁止飼養犬只 。禁養區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經批準有特殊需要養犬的單位除外;醫院(寵物醫院除外)的辦公服務區;學校(含幼兒園)的教學區和學生宿舍區;餐飲住宿場所、旅游景區、體育場等群眾活動密集的公共場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區域 。
(二)限養區內禁止無證養犬 。限養區為:城區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需要限制養犬的,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
(三)一般管理區內可以飼養犬只 。一般管理區為:限養區、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養區內確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 。
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只活動區域 。犬只活動區域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注明區域范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