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城區養犬行為 , 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發生 , 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 結合我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市城區范圍內犬只(軍犬、警犬除外)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北湖區和蘇仙區人民政府及郴州出口加工區(郴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成立由公安、畜牧獸醫水產、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商、房產、衛生、食品藥品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議事協調機構 , 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 , 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第五條 市城區養犬監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工負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市城區養犬的審批、違章養犬的處理 , 捕殺狂犬、野犬;
(二)畜牧獸醫水產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 , 供應獸用狂犬病疫苗 , 對經批準的養犬進行預防接種、登記和發放犬只《免疫證》 , 監測犬類狂犬病疫情;指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執法;
(三)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市城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人類狂犬病疫情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狂犬疫苗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分發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監督檢查;
(七)財政部門負責保障養犬監督管理工作經費;
(八)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 , 捕殺狂犬、野犬;
(九)房產、價格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監督管理工作 。
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 應當做好本單位(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 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養犬監管工作 。
第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 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第七條 北湖區、蘇仙區人民政府及郴州出口加工區(郴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市直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 , 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 , 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 , 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 。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
第二章 養犬管理
第八條 在本市市城區范圍內飼養的犬只應當實施狂犬病免疫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 , 養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 , 將犬只送至畜牧獸醫水產部門的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 。
畜牧獸醫水產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犬只狂犬病免疫點;經畜牧獸醫水產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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