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養犬管理規定( 三 )


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
第二十五條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畜牧獸醫、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規劃、建設犬只收容場所 。
犬只收容場所由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接收走失犬只、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及依法沒收的犬只等 。犬只捕捉、收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進行 。
第二十六條 倡導和支持民間犬只救助機構和愛犬人士依法救助流浪犬只、認領無主犬只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養犬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在物業區域內飼養犬只違反《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轉借、冒用養犬登記證、犬牌、免疫證明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犬只傷人等嚴重后果的,對養犬個人處500元罰款,對養犬單位處2000元罰款,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二)違反第五項規定,對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放糞便未即時清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予以清除,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飼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一條 阻礙養犬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養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養犬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
【宜昌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施行過程中上位法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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