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養犬管理條例

高郵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本市城區(高郵鎮、市經濟開發區、城南新區)內養犬、經營犬只和對養犬活動進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
第二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犬只要栓養或圈養,出戶必須由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牽領,束長度不超過2米的牽引帶,并采取防止犬只咬傷他人的措施 。
(二)居民飼養的犬只不得污染環境,對犬只在道路、小區和其它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
(三)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商場、學校、醫院、社區服務中心、飯店、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室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進入開放式廣場、公園、后街后巷,應當服從有關部門、社區工作人員管理,并避開人群聚集區域 。
(四) 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對犬只恐嚇、傷害他人情形,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咬傷或抓傷他人時,飼養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到附近的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進行治療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擔相關責任 。

高郵養犬管理條例


(五)飼養人對病犬、傷犬、死犬應當妥善處置,不得隨意遺棄 。
第三條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狂犬病疫苗免疫義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將犬只送至所在地動物防疫機構接種狂犬病疫苗 。
第四條對路面未牽繩犬只、散養犬、流浪犬、無主犬只予以捕捉收容 。犬只被犬主人領回的,按規定承擔寄養費用;犬只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經認定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殺 。
第五條對收容的未牽繩犬只、散養犬、流浪犬、無主犬3日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犬處置,交由志愿者協會或社會愛犬人士進行寄養或助養,并到當地動物防疫機構做好登記,對該類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
第六條城區范圍內的個人禁止飼養農業農村局確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
【高郵養犬管理條例】第七條廣大市民有權勸阻或者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 。舉報電話:公安局110、城管局12315、農業農村局12316 。
第八條不遵守本通告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農業農村、城管等部門予以處罰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九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高郵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其他鄉鎮可參照執行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