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陽市養犬管理條例

萊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
第三條 養犬管理應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殺相結合的綜合措施,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做好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 。
第四條 養犬管理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農業、公安、衛生部門分工負責,密切協作 。
農業部門負責對城鄉所有養犬進行免疫注射、登記、掛牌和發放免疫證,負責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并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情監測工作和進出口犬的檢疫和免疫;
公安部門負責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養犬的審批和違章養犬的處理;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產、供應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療搶救,以及疫情監測工作 。
第五條 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工礦區、游覽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港口、車站和機場周圍嚴禁養犬;縣以下農村限制養犬,限制范圍和原則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
第六條 在禁養區內,機關、部隊和重要工廠、倉庫飼養警衛用犬,科研、教學、醫療衛生單位飼養試驗用犬,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部門審批,發給準養證后,方可飼養 。
第七條 農村養犬,需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發給準養證后,方可飼養 。
第八條 經批準飼養的犬,一律實行拴養或圈養,禁養區內禁止進行養犬交易 。
【萊陽市養犬管理條例】

萊陽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九條 經批準飼養的犬,必須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滿兩個半月齡的幼犬;
(2)免疫后滿一年的養犬 。
對接受免疫注射的養犬,由免疫注射部門進行登記、掛牌、并發給免疫證,每只每次收費五元 。
第十條 飼養人應妥善保管準養證和免疫證,不得轉讓或冒用 。如有損毀或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
第十一條 外貿、供銷、商業部門應憑有效免疫證和犬牌收購活狗、狗皮,同時收回養犬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 。
第十二條 凡未掛犬牌和未實行拴養圈養的犬,一律視為野犬進行捕殺 。在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捕殺,農業、衛生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捕殺 。任何公民均有權捕殺 。
第十三條 任何公民發現狂犬,應立即捕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
第十四條 負責狂犬病疫情監測工作的農業、衛生部門,一旦發現狂犬病,必須及時采取防治措施,迅速逐級上報,同時向公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
第十五條 狂犬病疫情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對疫點周圍五公里以內范圍的養犬一律捕殺;對十五公里以內范圍的養犬施行緊急免疫注射;對被犬咬傷的人員,應立即做好傷口處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對被狂犬咬傷的家畜,要立即處理傷口,并注射畜用狂犬病疫苗 。
第十六條 對捕殺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進行焚燒處理,嚴禁出售、食用 。
第十七條 養犬咬傷人或家畜后,飼養人或管理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第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罰:
(1)未領取準養證私自養犬的,在禁養區內由公安部門強行捕殺,并處以五十元罰款;在縣以下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殺或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三十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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