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的,除限期進行免疫注射外,并處以十元罰款 。
(3)未實行拴養、圈養或偽造、冒用準養證、免疫證和犬牌的,由公安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成改正、補辦牌證,并處以三十元罰款 。
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
第二十條 拒絕或阻撓養犬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一條 養犬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會同省公安廳、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家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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