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江津養犬管理條例( 二 )


(七)飼養犬只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犬吠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八)犬只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療衛生機構診治,依法承擔疾病預防和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并可向公安、獸醫等相關部門舉報、投訴 。公安、獸醫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
十一、對違反《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安、獸醫、工商、市政等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十二、本通告從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2008年3月1日施行的《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養犬管理文明養犬的通告》(江津府布〔2008〕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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