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江津養犬管理條例

江津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和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我區規范養犬管理文明養犬通告如下:
一、凡在江津區行政區域內養犬、從事犬只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辦法》規定 。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公安、獸醫、衛生、市政、工商、物價、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犬業協會等有關組織,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三、確定全區29個鎮(街)均為重點管理區,飼養犬只一律實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記制度,犬只未經狂犬病免疫、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飼養 。
四、養犬人應當自飼養之日起15日內,持有效證明到飼養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 。
五、飼養犬只在獸醫部門進行狂犬病免疫、公安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犬牌,一律免收費用 。
六、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定期為犬只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還應當防治犬只的其他疫病 。
對有興奮、狂暴、流涎、具有明顯攻擊性等疑似狂犬病癥狀的犬只應當及時進行捕殺,并及時報告當地獸醫部門 。
七、飼養未經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未經登記擅自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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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下犬只符合《辦法》規定的特定情形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予以收容:
(一)未經免疫的犬只;
【江津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江津養犬管理條例】(二)未經登記或未懸掛犬牌的犬只;
(三)外出無成年人牽領的犬只;
(四)出戶未裝入犬籠或者未戴嘴套的烈性犬、攻擊性犬只;
(五)無主的流浪犬只;
對收容的犬只,7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不能查明養犬人、逾期無人認領或者養犬人拒不認領的,按無主犬只處理 。
九、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
(二)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將犬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戴嘴套;
(三)攜犬出戶的,犬只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并由成年人牽領;
(四)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的,必須在住所外顯著位置張貼警示標牌;攜烈性犬、攻擊性犬出戶的,除遵守本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為犬只戴嘴套 。烈性犬、攻擊性犬種類包括:藏獒、狼狗、中華田園犬(俗稱:土狗)、高加索、紐波利頓(別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侖)、巴西菲勒(別名:巴西獒犬)、波爾多(別名:法國獒犬)、杜高(別名:阿根廷獒犬)、中亞牧羊犬、西班牙加納利、日本土佐、標準牛頭梗、卡斯羅、韓國杜莎、美國斗牛、斯坦福斗牛、愛爾蘭獵狼、比特、重慶犬(別名:川東獵犬)、羅德西亞背脊犬、英國斗牛獒、英國獒犬(別名:馬士提夫)及具有上述犬種血統的雜交犬只;
(五)不得虐待、遺棄飼養犬只;犬只死亡的,養犬人不得隨意丟棄,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養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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