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城市養犬規定?大理養犬管理規定

大理城市養犬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養犬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公眾衛生健康,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養犬登記、免疫檢疫、戶外活動及其他管理,適用本辦法 。
軍用、警用、科研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養犬管理遵循政府領導、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由財政予以經費保障 。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養犬登記管理,查處因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戶外攜犬行為,對流浪犬、無主犬進行捕捉,查處無證養犬、違規攜犬出戶等行為;
(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協調動物防疫機構做好犬只的防疫、檢疫、免疫接種工作,登記和發放犬只免疫證明,按程序啟動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三)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管理;
(四)公安部門負責捕殺狂犬,養犬治安案件的查處等相關工作;
(五)商務部門負責寵物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管公司加強小區養犬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執法部門查處違規養犬行為;
(八)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做好養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和養犬管理執法工作;
(九)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工作經費保障,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市級有關部門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養犬管理日常工作 。
第六條 村 (居)民委員會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勸阻違法違規、不文明養犬行為,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鄰里糾紛 。
鼓勵村 (居)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區域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公約或者規約,并監督實施 。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文明養犬知識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第八條 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參與犬只的收留、領養等救助活動 。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
第九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
對違法違規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 。
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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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養犬實行登記和強制免疫制度,未經免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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