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爾勒養犬管理規定

庫爾勒養犬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及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庫爾勒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庫爾勒市城區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城區的范圍由庫爾勒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
軍犬、警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養犬實行嚴格管理、限管結合的方針,堅持政府部門執法、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
第四條 庫爾勒市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
庫爾勒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庫爾勒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公安、畜牧獸醫、工商、衛生、環保等職能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機制,具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養犬工作 。
庫爾勒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登記和年檢,建立養犬管理檔案,收容無主犬、棄養犬,查處無證養犬、街面流動售犬及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行為的工作 。
庫爾勒市公安部門負責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等行為的處理工作 。
【庫爾勒養犬管理規定】庫爾勒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防疫、免疫和疫犬、無主犬尸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庫爾勒市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犬只檢疫及其日常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
庫爾勒市工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庫爾勒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的診治和狂犬病疫情監測工作 。
庫爾勒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愷B殖的環境監管 。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當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做好養犬民事糾紛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的,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
社區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集居民會議、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依法制定公約,并監督實施 。居民、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
第六條 養犬實行登記備案和年檢制度 。
第七條 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禁養的具體品種和標準由庫爾勒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醫院和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區,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
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個人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應當按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養犬30日內,攜犬到庫爾勒市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證;憑免疫證到登記機關登記備案,領取養犬證和犬牌 。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
第十條 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養犬人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有效養犬登記證到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
第十一條 養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一)住所地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二)轉讓、贈與犬只的,自受讓之日起15日內,出讓人與受讓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
(三)放棄所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留檢所,并在3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四)養犬登記證或者犬牌遺失的,自遺失之日起15日內申請補發 。

庫爾勒養犬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設立犬只留檢所,負責收容沒收犬只、無主犬、棄養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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