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辦法是 , 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后,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中止執行如何恢復】(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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