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民事案件一審庭審流程】01、開庭時,法官會先看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件,然后宣讀一系列法庭審理規則,詢問雙方是否要求法庭方面的人員需要回避等等,一般情況不需回避 。

02、法官要求原告陳述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并出示證據(有時候法官為了節省時間,一般會用一句話帶過,說被告已看過起訴內容,則此步可以省略) 。除非原告有新的陳述 , 可以補充表達出來 。
03、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作出反駁,并出示證據 。原告和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互相辯論 。
04、辯論完畢,法官會向雙方詢問是否愿意調解解決糾紛,如果雙方愿意調解并能調解成功的,法官會出具調解書,雙方簽名之后生效;如果不愿意調解 , 或調解不成,則法官不再調解 。當然 , 如果在開庭幾天后,雙方可以再調解,并能達成一致意愿的 , 可以告訴法官,按調解成功來解決,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 。
05、整個庭審過程,有書記員記錄雙方各自的發言 。如果其中一方不愿調解,那么在各自發表完畢陳述后 , 書記員將庭審的記錄打印出來,要求雙方看過有沒有跟在庭審過程發表的言語有出入,有的可以適當修改并在修該處簽名 。雙方看完或修改完成庭審筆錄之后,庭審結束 。
民事案件一審庭審流程的內容就分享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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