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 , 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 。
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 , 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
【什么叫財產保全擔保 什么是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