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臺州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法律鏈接:
【臺州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如何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