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答:(1)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 職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如果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 按60%計繳;高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繳 。
【宿州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如何規定? 宿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計算 。
(3)新建單位當年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是如何規定的?
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用人單位具體繳費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統籌地區規定年限的 , 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統籌地區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統籌地區規定繳費年限的 , 可以按規定補繳至統籌地區規定年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