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門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
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不在補貼范圍內,補貼范圍限于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2016—2020年建設完成,在屬地發改部門完成備案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且需同時滿足以下“硬指標”:
符合《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或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車充電樁) 。
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按國家和省相關要求能實現充電數據共享,接入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驗收,但不具備接入平臺能力的充電設施除外),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互通互聯 。
【江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補貼申請條件 江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補貼申請條件及時間】充電基礎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可監管;充電設施必須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且按照《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 。同時,在信用江門網上承諾自投運之日起確保正常使用狀態不少于五年(市政規劃調整、土地權屬轉移、惡劣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正常使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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