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制度,切實減輕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2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堅持統籌共濟、保障基本、平穩過渡、政策連續的原則,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將門診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改革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實現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
第三條 我市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包括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以下簡稱普通門診統籌)、職工醫保門診慢特病費用統籌(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 。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的全體參保人員(含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
第五條 市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全市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縣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業務經辦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人社部門負責更新并提供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數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醫療機構監管,促進醫療機構規范診療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強藥品生產、流通環節監管,嚴厲打擊倒賣藥品等違法行為 。
第二章 個人賬戶計入
第六條 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的籌集通過調整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劃撥比例的辦法籌集,具體計入辦法如下:
(一)在職職工(包含達到退休年齡但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人員)個人賬戶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
(二)退休人員(指已享受醫保退休待遇的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劃入額度為上一年度榆林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劃入額度為上一年度榆林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3% 。
上述個人賬戶計入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職工醫保基金運行情況由市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適時調整 。
第七條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范圍:
(一)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及與疾病治療和醫療康復相關的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
(二)推進落實個人賬戶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 。
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支出 。
第八條 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職工醫保關系終止的,個人賬戶結余資金可由本人支取或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的,個人賬戶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劃轉 。
第三章 普通門診統籌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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