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配租保障家庭中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中有屬于:
1.低保(特困)或低保邊緣對象的,租金按低保(特困)或低保邊緣類型的標準計算;
2.定期生活補助優撫對象、傷殘軍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租金按低保(特困)類型的標準計算;
3.擁有市級以上總工會頒發的市級勞動模范或五一勞動獎章證書的,租金按低保(特困)類型的標準計算 。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 。保障家庭在《租賃補貼協議》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載明的年審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窗口或用人單位申報年審,并填寫年審申請表,年審申報流程和時限與初次申請程序相同 。若超過載明年審時間6個月未申報年審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第二十三條 保障家庭提交年審資料后,經年審公示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終止保障資格 。自公示次月起,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停止發放補貼,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
第二十四條 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內由于家庭財產、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30天內如實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到轄區房管所或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終止保障資格 。30天內未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保障資格 。
第二十五條 實物配租承租人原則上不予變更,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離異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請人可以申請繼續承租該公共租賃住房,經審核符合承租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
實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間保障類型發生變化的,應在30天內如實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到轄區房管所或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按變更后保障類型的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
租賃期間,除結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經審核登記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共同居住人僅有居住權 。
第二十六條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內由于家庭財產、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動態變化的,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用人單位等部門(單位)每月要將動態數據反饋給區房產管理中心 。
第二十七條 實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或低保邊緣家庭的保障證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則其子女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 。
第二十八條 實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滿35周歲的未婚子女婚姻狀況未發生變化,不能作為獨立家庭辦理變更手續 。
第二十九條 保障家庭在實物配租后,原則上不再置換公共租賃住房 。
第三十條 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準入條件的保障家庭,區房產管理中心應做好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和相關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則從核實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并取消保障資格 。
第三十一條 實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喪失實物配租保障資格,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未在期滿前3個月提出續租申請的;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超過年審期限6個月(含6個月)仍未參加年審的 。
第三十二條 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騰退通知之日起3個月(含3個月)內搬遷并辦理相關騰退手續,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結清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搬遷期內租金按原租金標準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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