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4.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南京哪些人可以被收養過 南京哪些人可以被收養】
5.孤兒的監護人;
6.社會福利機構;
7.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法律責任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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