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 。”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自己舉證用證據證明自己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主張 。【如何舉證承攬關系 是如何規定的】
2、對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于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采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 。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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