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瀟湘晨報1月21日的報道,1月21日,“女子首付745萬的房沒了還要賠近500萬”一事登上熱搜,當事人伍女士被網友稱為“最慘購房人”。
2020年5月,在上海的伍女士計劃用1550萬元的總價,購入上海市黃浦區一套建筑面積為180.09平方米的商業用房,但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付尾款。在支付了745萬元后,伍女士被賣方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伍女士的房屋轉讓協議被解除;必須在判決生效10日內搬離房屋,如逾期將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伍女士要賠償違約金300萬元、房屋整修費180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4.6萬元。
一審之后伍女士和范俊等都進行了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伍女士將承擔案件受理費2.72萬元。
該事件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稱伍女士為“最慘購房者”“慘是真的慘”。也有網友表示,“于情不合理,于法沒毛病”。
說實在,看到這個房地產的案件,讓人最大的感覺這個案件實在也太坑了,付了700多萬的首付,結果還被判賠500萬,房子還沒了,這到底是該怎么回事?我們又該怎么看?
首先,從司法或者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案件其實并不復雜,就是一個簡單的司法案件,由于雙方在合同買賣房地產的過程之中,由于買方未能按期支付房款,最后導致了買賣交易被取消,還要按要求賠付,這一點實際上是很正常的,在法律上面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我們從法官判罰的角度來看法官的這種判罰,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毛病,我們不能說法官有什么問題。至少從司法審判的角度而言的話,這個案件的法律事實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從法官的判決角度來說,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實際上都很明白,也很清晰,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個案件其實沒有什么問題是很正常的一個案件。
其次,我們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而是從整個事情背后的經濟邏輯的角度來看問題其實就很大了,這核心的原因就在于說在雙方房地產買賣的過程之中,雖然簽訂了房地產的買賣合同,但是銀行這個不確定性因素實際上承擔了非常大的責任。從去年開始,實際上各地的商業銀行在放款的時候就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銀行放款時間被大幅度延長,這幾乎成為了一個常態,像這個案件里面出現的長時間銀行不放款的現象,實際上在去年的場景之中是很常見的,大家也都感覺是習以為常,但是絕對沒有說像這個案子里面這么極端,而這個案件可以說是一個特殊環境下的一個特殊產物,就是因為商業銀行嚴格限制了房地產的信貸,最后的結果就是表面上很簡單的一個房地產買賣,最終卻因為銀行放款的耽誤導致了嚴重的逾期,在這一方面其實不僅是買房者,賣房者,房地產中介,甚至于商業銀行等各方都有責任,但是這最終的責任已經由買房者來承擔,這其實也是這個案件里面大家可能最難以接受的事情。
第三,其實這個案件最核心的價值是在于給每個買房者以啟示,大家如果要買房的話,一定要對自己手中的財力有明確的認知,也要深刻理解當前銀行放貸的不確定性,在買房的時候,特別是在房地產合同條款當中,一定要明確寫明具體的房款交付時間應該由商業銀行的放款時間為準,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避免出現類似的現象。
【 房地產|首付745萬的房沒了還被判賠500萬?最慘購房者到底該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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