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征收補償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決:撤銷

征收補償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決:撤銷!
【 撤銷|征收補償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決:撤銷】對于征收補償來說,補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被拆遷方可以自由選擇補償的方式,拆遷方不能剝奪或者限制被拆遷方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此外,在拆遷補償決定里面應當對拆遷補償的方式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不能含糊不清,下面我們就來具體看一下,因為拆遷補償方案約定不明,而被法院撤銷的案例。
撤銷|征收補償方案含混不清,法院判決:撤銷

杜先生在山西省方山縣某村有一處房屋,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圍之內??h政府對杜先生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決定的內容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決定采取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具體標準為:正方按1:1.1,偏房按1:1的標準置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附屬評估費共補償197549元。如果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可以提出申請,重新計算拆遷補償金額。杜先生不服,起訴到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
一二審法院都支持了撤銷該決定,山西省高院是這樣認為的:補償決定沒有給予當事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權利;產權調換方案,沒有置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對商業用房沒有給予停業補償,應當給予撤銷,并重新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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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在征地拆遷中,被拆遷方可以自由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拆遷方作出的拆遷補償決定應當明確、具體。對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低于周邊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如果拆遷補償決定中,限制了被拆遷方對拆遷補償方式的選擇或者是對拆遷補償方式約定不明確,那么都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被拆遷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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